聊城首例!“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货车管理人被判刑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昨天10:35 368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李怀磊 通讯员 胜前 刘坤
近日,聊城首例因 “百吨王” 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在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货车实际管理人贾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聊城首次以刑事手段惩治严重超载运输行为,为货运行业敲响安全警钟。
据了解,2025年7月13日,贾某某安排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冀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卷前往济阳某钢厂,途经520省道聊城临清段时,因严重超载被临清交警部门查获。经磅秤检测,该车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达166.8吨,超限超载比例高达240.41%,具有重大事故隐患,属典型“百吨王”违法运输。交警部门当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然而,贾某某心存侥幸、漠视整改要求,仅时隔16天,便再次安排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同一车辆运输钢卷前往滨州某钢厂,该车经临清市金郝庄路段时再次因超载查获。经查,此次车辆卸载前车货总质量163.52吨,超限超载比例233.71%,仍属“百吨王”级别严重违法。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贾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管理人,两次指使驾驶员实施严重超载运输,且在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百吨王’超载绝非简单的交通违法,而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为。” 聊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车辆超载后制动性能大幅下降,极易引发侧翻、爆胎等恶性交通事故,同时还会严重损毁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对驾乘人员及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危险作业罪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车辆驾驶人,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本案将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延伸至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打破了“司机担责、老板无恙”的错误认知,明确货车管理人对车辆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指使、安排超载运输的,必将依法追责。
交警部门提醒,货车驾驶人及管理人应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摒弃 “多拉快跑、罚款了事” 的侥幸心理,坚决杜绝 “百吨王” 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者,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力守护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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