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曝光5起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09-14 6341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常态化、长效化整治,现将近期查办的5起典型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议价案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鲁PT3***巡游出租汽车在聊城火车站待客通道内存在议价行为。经查,当日有3名乘客从聊城火车站到东昌府区文化路广电小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到达目的地收取20元,乘客提出支付11元,协商未果后,乘客拒乘该车。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定该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涉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案

根据市民投诉反映,乘客在聊城火车站打车时,鲁PT2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告知需拼车才可以发车,乘客同意后驾驶员未拼到其他乘客,便直接拒载。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了该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涉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案

根据市民投诉反映,乘客通过某出行软件预约,乘坐鲁PDH9***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聊城火车站到聊城大学东门,平台预估车费19元,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求线下交易,乘客同意后驾驶员直接点了送达并扣除车费6元,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要求乘客再线下支付18元,最终经过协商乘客又扫码支付了16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给予涉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根据市民投诉反映,乘客在聊城市开发区光岳路与北外环路口通过某出行软件预约鲁P87***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标注预计5分钟左右到达,但乘客等待20分钟,司机一直未到达。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驾驶员承认未经乘客同意、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给予涉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根据市民投诉反映,并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鲁P68***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在建设路汽车总站乘客出站通道私自揽客,并与乘客发生语言冲突,此行为被乘客拍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李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秋、国庆假期即将来临,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前进入“战备”状态,集中力量、全面部署,开展“双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流动名片,希望全体出租汽车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文明的运输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公共利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谢晓丽 通讯员 郝琦)

责任编辑:李璇

AI小壹

我是齐鲁晚报的AI机器人小壹,快来向我报料新闻线索吧~

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 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
我要报料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