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请病假非法购买病历,公司将其辞退合法吗?
大众新闻客户端 2024-05-11
员工为请病假非法购买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公司以员工伪造病假资料、旷工等为由将其辞退,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斌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11月1日,郑某在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向某公司申请病假一个月,并向部门经理发送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某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票据。某公司向某医院核实确认郑某未至该医院就诊后,于2021年11月5日找郑某询问其病假资料的真实性。郑某最初并未如实告知,在公司出示某医院的证明材料后,郑某承认并于当日向公司出具《检讨书》。2021年11月16日,某公司以郑某伪造病假资料,2021年11月1日后的缺勤实为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该日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郑某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郑某主张其在请假次日向公司提出了停止休假,但被告知在家等待通知,并非恶意旷工,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与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司辩称,郑某提供虚假的病假条,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依法依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辞退郑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郑某,郑某应当遵守该管理规定。如郑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相关制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以非法买卖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诊断证明等资料,申请休假时间长达一个月为事实。而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1月2日向某公司提出了停止休假回岗上班的主张。且某公司为查实郑某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需要时间,不应认定为是某公司导致郑某未提供劳动。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郑某均属于旷工,如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郑某的造假行为,其旷工行为将持续存在。郑某已严重违反了《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某公司有权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而郑某提出,即使其构成旷工,某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先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警告,在警告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如郑某仅为单纯旷工两天以上,某公司应当在履行其内部警告及考核程序后,再确定是否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某公司发现郑某造假找其谈话时,已经给予了郑某承认错误的机会,但在出具医院证明前,其拒不承认病假资料的虚假性,严重背离了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郑某的行为虽然没有在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但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法律及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均未对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规定辞退警告程序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依法直接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时,也将相关情况报送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某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审理过程中,郑某以家人患病为由,对其非法购买病假资料的行为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如其家人确实存在需请假照顾的必要,其应如实向单位告知请假事由。如单位无理拒绝,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以非法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郑某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大众新闻客户端 栾海明 实习生 许哲 马晓萍 通讯员 邹亚芳 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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