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零售!淄博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04-19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零售管理,夯实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零售的提醒告诫函》,对全市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提醒告诫。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取得药品零售相应合法资质、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并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http://124.128.39.248:9080/sdfdaout/jsp/dspout/sdyj/portal/index.jsp)进行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应入驻经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与入驻平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批准的境外药品。

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显著标示,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网站(含应用程序)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同时,社会各界可对全市药品网络零售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李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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