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整治保安全!烟台公布2022年特种设备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3-03-15

记者 秦雪丽 实习生 张恒 通讯员 孙洪安

3月15日,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2年度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查处典型案例。2022年以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共检查特种设备相关单位21158家次,累计发现问题隐患25389条,对所有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特种设备执法办案数量759件,罚没款金额1124万元。全市12.1万台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检率持续保持100%,全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案例一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一公司被罚款3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空压站内安装1台换热系统组件、1台油气分离器、1条压缩空气压力管道,铭牌显示压力容器类别为I类,压缩空气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为150mm,上述压力容器、1条压力管道属于同一套空压系统,现场空压系统工作压力为0.6MPa。上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

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上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已经检验合格。

案例二 牟平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储气罐,被罚款3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7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朋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1台在用储气罐,设备本体连接的压力表示数为0.75MPa,其现场提供不出该在用储气罐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了查封。

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应急救援,维保公司被罚款1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9月5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书及96333平台电梯困人信息反馈单。经核实,9月1日2时42分,96333平台接到青岛大格格科技有限公司在用电梯困人的报警电话后,派遣电梯维保单位烟台凯瑞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救援。当事人的维保人员3时27分到达现场,3时33分完成救援,自派遣救援起至抵达现场共计用时42分钟38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应急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被查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吉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出厂编号为110627123的叉车,未能提供出这台叉车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叉车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山东吉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

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叉车(出厂编号110627123)已停止使用,叉车上已经贴上设备停用的封条,作业人员不再操作叉车,达到了改正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当事人未办理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得操作叉车这两个违法行为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吉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莱州一公司被罚2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1个已充装完毕气瓶无充装记录、2个已充装完毕气瓶未在山东省气瓶管理系统中登记,无充装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蓬莱一公司被责令整改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设备代码:30203706842012120001,产品编号:CT25513的电梯维保记录进行了抽查,维护保养记录显示该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电梯2022年1月26日的监控,监控显示该电梯并无维保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并处罚没款10133.3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 蓬莱一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被罚款2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小门家镇工业园的蓬莱三和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车间内发现3个乙炔气瓶,3个气瓶内均装有气体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上述3个气瓶进行现场编号,分别为1、2、3,其中3号气瓶带有红色油漆(2292),1号、2号气瓶编号无法辨识。瓶体均带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带有“蓬莱环成乙炔化工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当事人在现场未提供上述3个气瓶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气瓶存放区发现有8个空的乙炔气瓶,其中3个气瓶瓶体无合格有效的检验标识。

当事人充装未经检验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 安全保护装置超期未校验,栖霞一公司被罚1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6月8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玺山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一液化石油气储罐(产品编号:00311)顶部压力表提供不出定期校验报告。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6月15日,栖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提供不出压力表定期校验报告。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栖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安全保护装置未经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烟台一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被查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格林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并罚款30000元。

案例十 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一公司被罚1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武春虎

秦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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