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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2日消息(记者白德彰)连日来,多家知名充电宝品牌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宣布召回,持续引发社会关注。然而,这项旨在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举措,在执行层面却难以闭环。日前,有消费者向反映,其所购买的充电宝因企业要求指定快递寄回,但又遭快递拒收。消费者手握问题产品,陷入了既不敢用又退不了的窘境。
对此,有专家指出,企业依赖消费者自行寄回缺陷产品的召回模式不够合理,生产与销售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建立安全、便捷的替代回收方案,避免将风险与操作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让召回真正落到实处。
寄送环节遭遇快递拒收 召回退换流程陷入僵局
“罗马仕充电宝宣布召回,快递却拒收。”近日,福建泉州的刘女士通过社交平台反映,她按照罗马仕的召回要求,通过指定快递寄回充电宝时却遭到拒收,因此无法完成寄回流程。
刘女士的召回申请已经通过,但需邮寄充电宝(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刘女士介绍,2024年2月,她通过电商平台的罗马仕店铺,下单订购了一部20000毫安时的充电宝。今年6月,刘女士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台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便联系平台店铺,于6月19日提交了召回所需材料。此后,刘女士提交的材料通过审核。
刘女士提供的召回流程截图显示,罗马仕方面在“售后地址召回提醒”的注意事项内容中,写明“请使用顺丰到付寄回”,并要求“寄出后请提供寄回单号给我们,否则无法通知仓库”。6月30日,刘女士拿着充电宝来到附近的顺丰网点,却遭到快递员的拒绝。“他们快递员说不收充电宝,不能邮寄。”之后,刘女士多次联系罗马仕店铺客服,但对话截图显示,客服人员并未作出回复。
王女士的充电宝也卡在了邮寄环节(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与刘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湖北襄阳的王女士。去年6月底,王女士通过线上平台,下单购买了一部无3C标识的充电宝。因近期多地机场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王女士便与平台商家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店铺客服说可以给我换一台新的,带有3C标识的充电宝,但前提是,得先把原先这台充电宝寄回去。”6月29日,王女士带着充电宝来到附近的快递驿站,却被告知无法寄出。快递人员表示,由于这是充电宝,属于禁寄物品,因此无法揽收。王女士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商家客服,客服人员则建议她再咨询其他的快递公司试试。但王女士尝试后发现,多家快递公司均不接受寄送使用过的充电宝。
记者注意到,近期,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大量关于快递拒绝揽收“召回”或“退换”充电宝的吐槽。消费者们拿着这些花钱买来的充电宝,既不敢使用,又无法寄出,俨然成为了消费者手中的“烫手山芋”。
备案制度下的召回困境 商家与个人寄递政策不同
消费者寄件频频受阻,问题究竟卡在哪里?6月30日,记者尝试使用顺丰快递小程序,在寄递物品信息栏中输入“充电宝、电池、锂电池”,小程序均显示上述寄递物品为“高风险电池类快件”,暂不符合公司收寄标准。
顺丰快递将充电宝列为高风险快件(央广网发 记者截图)
记者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联系了拒绝揽收其充电宝的快递驿站。驿站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个人不能邮寄充电宝,理由是充电宝属于易爆品之一。既然商家能够邮寄充电宝等物品,为何个人却不能邮寄?带着疑问,记者致电襄阳市邮政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解释称,充电宝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禁止个人寄递。“商家寄递充电宝类商品,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该工作人员以寄递刀具为例进行说明:“有一些在网上买刀具的,不喜欢了想退,也是不能退的。电池这些都不行,跟充电宝一个逻辑。”该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与商家协商,比如通过补差价、重新发货或放弃商品等方式解决。
有邮政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告诉记者,禁止个人寄递充电宝的依据是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中虽未明确提及充电宝,但充电宝因其锂电池属性而确实属于禁止寄递的易燃易爆物品范畴。此外,无论充电宝是否具有3C标识,其锂电池属性不变,因此均属于禁止寄递范围。
召回政策遭遇现实壁垒 专家呼吁企业主动担责
今年6月2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紧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民航局发布的通知中提到,近期多个头部品牌充电宝厂家因电芯存在安全风险对多批次产品实施召回,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或暂停了多个充电宝及电池芯厂家的3C认证。这些情况表明,旅客随身携带的充电宝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民航安全运行的风险持续增大。
一面是民航部门基于安全风险加大的警示与禁令,另一面是消费者因寄递渠道堵塞而无法完成召回。面对双重困境,召回如何完成闭环?
多地网友反映无法邮寄充电宝(央广网发 记者截图)
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充电宝生产与销售企业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应承担主体责任,而非将风险与操作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结合现有情况来看,依赖消费者自行邮寄缺陷产品的模式不够合理:一方面,快递企业依据《管理规定》,将充电宝列为易燃易爆禁寄品,拒绝揽收,使召回沦为“纸面承诺”;另一方面,消费者面临财产损失与处置困境。
陈音江建议,企业应主动建立安全、便捷的替代方案:例如,依托线下渠道设立集中回收点,如合作门店、商超服务台或维修中心,消费者可现场销毁或移交产品,并即时获得退款或置换;或者,与快递企业合作开发特殊回收通道,例如提供符合运输标准的防火包装等方式,实现召回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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