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原管委会主任王黎明被开除党籍,“对干部带病提拔负有责任”

观政 06-03 1333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6月2日消息,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黎明被开除党籍。

公开信息显示,王黎明,1963年3月生,山西原平人,曾任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繁峙县委副书记,保德县县长,洪洞县委书记等职,2016年任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0年任忻州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兼任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2021年,王黎明任忻州市委一级巡视员,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23年5月,王黎明不再担任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黎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黎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背组织原则,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负有责任;廉洁底线失守,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黎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黎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上述通报中“违背组织原则,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负有责任”的表述引人注目,因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而被查处通报,在以往的落马官员通报中并不多见,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5月发布的《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一文指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文章指出,《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应当注意,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责任编辑:杨璐

杨璐

脚踩大地仰望星空,时政兼三农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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