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一名滑翔伞爱好者在祁连山飞行时被云吸至海拔8598米,滑翔伞失控无法降落,男子全身多处结冰,仍坚持住有意识控伞,最终安全着陆,成功生还。该飞行员在视频中记录了整个过程,此次事件被认定为一次飞行的意外事故。当事人回忆:“当时感觉到缺氧,手在外面一直冻着。手都露在外面了,然后一直在对讲。”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当事人还原脱险全过程
据央视报道,27日,55岁的当事人彭先生介绍了自己从遇险到脱险的过程。
彭先生介绍,事发在5月24日星期六,当时自己原本在甘肃祁连山地区海拔3000米的训练场,想试试新添置的装备。试装备时,风突然增大,直接把他提起来了。他想尽快降落,但是没有成功。直到被提到山脊的高度降不下去,积云也开始形成,就被“吸”进云里,也逃不出去了。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授、《大气科学学报》执行主编智协飞介绍,从大气科学的角度看,这是遭遇上升气流进入对流云。海拔8000多米的高度,在位于中纬度的祁连山地区还属于对流层的中上层,气温可能低至零下40摄氏度,空气稀薄。
彭先生随身的视频记录显示,对流云里的水汽在他的脸上、身上和装备上结起一层冰霜。手套的拉链没有拉紧,他用冻僵的手努力控制滑翔伞,朝着伙伴在对讲机里提示的北方飞。彭先生说,在云里还是比较乱的,很难完全保持在指南针指定方向,但还是勉强沿着东北方向飞出来了。一出云就赶紧通报“总算出云了”,通报完以后一路向东北方向飞到祁丰藏族乡的天生场降落了。
回忆整个过程,彭先生说自己原本只记得飞到7100米,等到出来回头看这个轨迹才发现,已经飞到了8500多米高了。从8500出来以后,一直降到7000多或者降到更低的时候,感觉好像这一段时间是失忆了,想不起来。
甘肃省航空运动协会:飞行员彭玉江停飞6个月
5月28日,甘肃省航空运动协会发布关于彭玉江在祁连山区域飞行事件的报告,飞行员彭玉江停飞6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专家解读:
什么是滑翔伞的“云吸”现象?
事情发生后,网友们都说滑翔伞是遭遇了“云吸”现象,什么是“云吸”现象?到底有多危险?
航空专家 王亚男:所谓滑翔伞的“云吸”现象,指的是滑翔伞的操纵者利用云层附近的上升气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种做法。这种操作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因为上升气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时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伞带到极高的高度上,面临着缺氧、低温、雷电等风险,很可能造成重大的伤害事件。
与民航客机飞行航路区域重合
危险几何?
在该滑翔伞爱好者奇迹生还引起惊叹的同时,其中的危险性也引发热议。该滑翔伞爱好者所在的高度超过了8000米,而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机的主要飞行航路区域,在这一区域出现滑翔伞是否会干扰飞行?如果与民航客机冲撞,后果几何?
航空专家 王亚男:当上升的高度达到8000米以上的时候,就已经接近商业航空的运行高度,如果当地该空域有民航的航线经过,那么这种突然上升的高度导致滑翔伞出现在民用航线空域,会造成民航运行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国内,对滑翔伞的飞行是有着严格的空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但是如果利用云吸现象来增加高度的话,就使得滑翔伞的运动在高度上具有更大的不可预见性,这种行为是不被提倡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客机的速度是很快的,如果是单人或很小的障碍物,一般很难躲过,也很难看到,飞机雷达也扫不到。在8000多米的高空很容易出现碰撞,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客机都会造成严重影响。《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违反该办法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我国各类空域
对飞行活动的要求有所不同
我国对所有飞行活动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制度,我国空域通常划分为几类,各类空域对飞行活动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中在A类空域,也就是高度6000米以上,这是高度最高的管制空域,通常用于长途航班,所有飞行活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在B、C、D或E类空域,飞行活动也需接受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在G、W类非管制空域,飞行活动相对自由,但是仍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活动要申报
经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像是滑翔伞这些运动,需要严格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等法规,严禁在机场净空区、人口密集区等敏感空域开展飞行活动。飞行人员须全程佩戴头盔,并配备合格的备份伞具。飞行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计划,经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个人探险行为
如何平衡安全与法律界限?
在生活中,很多探险爱好者喜欢去挑战自我、征服自然,但是在探险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安全与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个人探险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在确保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进行开展。至于个人探险活动所导致的人身损害等情况,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营利性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路线规划、风险评估、装备检查、应急措施等。如果因组织者疏忽导致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非营利性活动责任虽然有限,但是并不会绝对地免责,组织者虽无营利性质,但仍需履行基础的安全提示义务。如果因错误指挥或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损害,就需要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袁野 综合上观新闻、封面新闻、央视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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