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涉种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创新司法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植物新品种收案数量增幅明显
侵权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
发布会上,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刘军生介绍,根据数据分析,种业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侵权纠纷比重较高。植物新品种案件年均收案达20件,2024年上半年已收案63件,收案数量增幅明显;侵权纠纷案件185件,占案件类型的绝大多数,占比高达97%,其余为合同纠纷5件、权属纠纷1件。
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含量较高,事实认定复杂,往往需要诉诸鉴定程序,案件审理的周期普遍较长。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侵权行为链条长、季节性强,举证和查证困难。近年来出现不标注或者标注其他品种进行套牌销售以及帮助侵权行为,溯源难度较大。侵权领域呈现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的趋势,侵权主体由大型种业公司向小规模的种子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业种植大户发展。
侵权对象多点分布,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农业、林业多个品种权类型,包括“登海9号”玉米、“济麦22”小麦、“德瑞特79”黄瓜、“鲁葫1号”西葫芦、“鲁白16号”白菜、“鲁丽”苹果、“苏翠1号”梨、“中油18号”桃、“泰紫薯1号”甘薯等知名的大田作物、林木、果蔬品种。
针对上述种业纠纷的案件特点,济南中院实施精品审判战略,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作用。2019年至今,共跨区域审理山东中西部十市植物新品种案件191件,连续三年有三起案件——“德瑞特79号黄瓜”和“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分别入选第二、三、四批全国种业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探索破解“举证难”问题
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
针对种业纠纷案件季节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济南中院有效运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树立司法保护权威。根据检测鉴定意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侵权难度。比如,在“德瑞特79”黄瓜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田间对比鉴定虽然有1个性状无法检测,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突出了加大保护品种权人力度的主基调。
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品种权人权益。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直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在“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件中,明确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探索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
有效化解批量纠纷
济南中院优化调解工作思路,发挥首案裁判示范作用,高效解决批量纠纷,做好小种子里的司法保护大文章。
在“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系列侵权案件中,首案判决认定被告在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白皮袋的方式私自分装销售,违反了我国种子管理相关规定,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构成种子销售侵权行为。判决后,办案人员与十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使各被告均认可了判决结果。最终以一案判决、九案调解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种业维权效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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