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别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该拍卖预告引发网友关注,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
尽管不少人觉得十分新奇,但法院拍卖低价小物件,并不是什么稀罕轶事。早在2017年,河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就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最后以2.8元的价格成交。另外,价值寥寥数元的竹背篼、打火机等,也都成为过地方法院拍卖的标的物。
司法拍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人债权。但是,小额物品的拍卖即便顺利成交,于债权人而言也几乎没有帮助。与此同时,法院却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其价值恐怕远远超过了价值几元的标的物。对比成本与收益,司法拍卖低价物品,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法院是否有权拍卖低价物?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恰恰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了司法拍卖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然而,“适于拍卖”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什么样的物品适于拍卖,什么样的不适于,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更要追问的是,法院为何要拍卖低价物?原因可能在于,司法拍卖低价物,直接看来得不偿失,但却在其他地方于法院有利。
比如,在考核数据指标上,部分上级法院追求高“网拍率”,下级法院自然“能拍尽拍”。另外,“案多人少”是法院面临的长期矛盾,如果不延长审理期限,很多案子可能难以办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换言之,司法拍卖实际有着延长审理期限的作用。
防止司法资源被浪费,还需疏堵结合对症下药。
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搭建好司法拍卖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应制定更加科学的考核标准,让地方法院无需片面追逐高“网拍率”;同时,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困难,也应得到深入关注和纾解,一些既已有之的好经验好做法,当及时推广开来,以先进带动后进。
“高射炮”不应用来“打蚊子”。手帕纸、竹背篼、打火机、雪碧……低价物屡屡成为法拍标的,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常现象。探查背后的深层“病根”所在,及时予以“治疗”,杜绝类似的荒诞戏码继续上演,是有关职能部门亟待开展的工作。须知,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体现在每一次合理的判决与执行中。
作者:张瑜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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