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涉诈公司背书,要担责吗?

法治日报 2024-05-29

近日,“演员杜旭东疑似又为电诈拍广告背书”话题冲上热搜。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演员杜旭东为涉嫌诈骗的“元本学堂”录制宣传视频。

对此,杜旭东回应媒体称,视频录制于一年多前,自己也非常内疚。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明星为涉诈公司背书要担责吗?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通过社会公开渠道为某商品或者服务站台、背书,达到宣传效果,尽管视频并未以广告形式出现,其性质也相当于广告代言行为。明星为涉嫌诈骗的公司代言,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来说,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星作为代言人,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看其是否“知情”。如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内容,从而误导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则明星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明星对虚假内容不知情,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行政责任来说,明星对广告虚假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广告法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了约束。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若明星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虚假广告中的商品、服务进行代言、推荐,则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刑事责任来说,如果明星明知其代言的公司或产品涉嫌诈骗,仍然为其背书,可能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明星为涉诈公司代言,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可能的刑事责任。杜旭东在此次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他在代言时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知情。明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选择代言时严格把关,避免因代言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和舆论风波。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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