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护你,我的祭奠权?

北京三中院 2024-04-05

又是一年清明时节,家家户户通过祭祖、扫墓等仪式与活动,向已故的亲人诉说后辈的成长故事,传递生者的惦念与哀思。祭奠逝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祭奠权是逝者亲属基于独有的身份和伦理、道德关系所享有的排他性民事权利。在为逝者办理丧葬事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甚至可能引发亲属之间的法律纠纷。京小槌通过几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与祭奠事宜相关的法律知识。

擅自取走骨灰并安置,侵犯家属知情权

王某系王甲之父,陈某系王甲之夫。王甲死亡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于殡仪馆。某日,陈某将王甲骨灰取走并安放于某骨灰堂内。取存骨灰时,陈某未告知王某,王某亦未在场。一个月后,陈某将王甲骨灰存放地点告知王某。另外,王某曾出资制作王甲遗像一副,现由陈某留存。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王甲的骨灰和遗像,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陈某主张其已妥善安置王甲的骨灰,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陈某作为王某配偶,妥善安置王甲骨灰并无不当,且已告知王某骨灰存放地点,不影响王某进行祭奠,但其应返还王某制作的遗像,且其未通知王某擅自移走王甲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祭奠权,对王某感情造成了伤害,故判令陈某返还遗像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去世后均享有追忆死者、寄托哀思的权利,对死者的遗体进行告别、安置死者的骨灰、祭扫坟冢以及妥善保存死者的遗物,这些行为都倾注了近亲属的爱与不舍,死者骨灰、遗像和遗物均是生者极为重要的精神寄托。因此,一方近亲属在处分上述承载了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物品时,应尽到对其他近亲属的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对其他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抚恤金和丧葬费引发的“亲情考验”

梁某与前妻生育二子,分别是阿雨、阿雪。前妻去世后,梁某与郑某于2006年5月15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2月5日,梁某去世。因与继母就父亲梁某的遗产继承和丧葬安排发生争议,阿雨、阿雪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分割梁某的遗产外,还要分割梁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15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某、阿雨、阿雪均为梁某的近亲属,上述费用在扣除其为梁某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后,应由三人平均分割。

死者去世后,其生前的工作单位出于抚慰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以及补贴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需要,会向死者的近亲属发放抚恤金或丧葬费,上述费用属于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妥善安排死者身后事宜。由于上述金钱补贴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不属于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自然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的近亲属要求分割抚恤金、丧葬费的,应当先扣除近亲属已经为死者支出的丧葬费用后,再进行分割。

祭拜先祖、吊唁亲人,这些都是死者近亲属行使祭奠权的行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由于我国各地对祭奠活动遵循不同的习俗和礼仪,因此祭奠权的行使并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我国法律亦未对祭奠方式作出严格限定。不过,多元的祭奠文化背后,蕴藏着人们对亲人永远不变的追忆和怀念。

祭奠权的内涵

祭奠权系公民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一项人格利益,祭奠权的行使关系着权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侵害他人祭奠权的,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祭奠权包含着如下内容:一是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通常情况下,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义务将死者死亡的情况及时以通知的形式传达给其他近亲属,以保障各方能够及时筹备和参与丧葬仪式。二是对死者遗物或丧葬性物品的管理和处分权,除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物品外,死者的遗像、骨灰、墓碑等均对近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承载着特定的人格价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亦有权阻止他人对上述物品进行破坏。三是对丧葬事项的决定和知情权,基于对死者生前的了解和认识,不同的近亲属对于死者的安葬方式、追悼仪式、墓碑镌文等可能存在不同的安排,各方应平等协商进行处理,并应将死者最终的丧葬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四是对丧葬活动的参与权,除了参与死者死亡后及时进行的下葬和追悼活动外,死者的近亲属还有权通过参与常态化的祭奠活动传达对死者的哀思。

祭奠权行使须知

在尊重人们亲情表达的前提下,祭奠权的行使还需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丧葬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宣扬封建迷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倡导文明、绿色的祭奠方式,减少铺张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风尚。

第二,祭奠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死者立遗嘱将祭奠权留给近亲属之外的第三人,剥夺了近亲属的祭奠权,导致后者无法参与祭奠活动,与一般社会伦理价值不符;又如一方近亲属在死者已妥当安葬后,以行使祭奠权为由要求取出死者骨灰另行安葬的,不符合“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再如近亲属并非出于经济原因,以不体面的方式安葬死者,导致其他近亲属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死者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构成对祭奠权的滥用,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近亲属应尽可能平等协商处理祭奠权纠纷。基于对死者的尊重,死者的近亲属应秉持善良、友好的心态,合理、平等地协商安排祭奠事宜。祭奠权纠纷本质系亲情矛盾,只有死者亲属之间解开心结、消除龃龉,才能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实现对死者的告慰。

祭祀弥生前。与亲人相伴,重要的是生前的点点滴滴与朝夕相处,这比起死后隆重奢华的祭奠活动更有意义,勿让“君问归期未有期”的日常变成“白头无复倚柴扉”的遗憾。祭奠权产生于亲情,也应以维系亲情而存在,逝者已矣,生者应带着对死者的爱与怀念,以祭奠的方式、以亲情为纽带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相信这也是逝者的最大心愿。

(北京三中院)

责任编辑: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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