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邻家农作物,损失谁来赔偿?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4-03-29

辛苦种植的藕池内,突然藕叶大面积变黄、枯萎,这和十几米外邻居用在毛豆地喷洒农药有关吗?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相邻作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6月的一天,某种植合作社的成员刘某、周某一早来到自己的藕池,却发现原本长势较好的藕池内部分藕叶出现变黄、枯萎的现象,这到底时怎么回事呢?经过调查,刘某、周某了解到,不远处王某家前两天刚刚用无人机为自家毛豆喷洒过除草剂,自家莲藕受损应该王某喷洒农药造成的。

刘某、周某遂找到王某索要赔偿,“你打的药飘到我们藕池把我们的藕都弄伤了,枯死了一片。”“这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不赔”。王某认为自家的地与合作社的藕池隔着一个观光道和壕沟,约12米左右,其在自家地里打的除草剂不会对邻地的农作物造成损失,因此拒不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该种植合作社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一起约到案涉藕池进行实地勘查。经现场勘查,承办法官发现藕池内确有部分藕叶变黄、甚至枯萎了,但双方对莲藕受损与王某喷洒农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损失的数额一直无法协商一致。为进一步确认查清事实,种植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王某喷洒农药的行为与藕池的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并明确了具体的损失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理应在作业前注意天气情况、周边四至范围并考虑作业对周边藕池里的莲藕影响,王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其喷洒的除草剂飘至种植合作社承包的相邻藕池内,造成莲藕损失,且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遂判决其对种植合作社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王某不服汶上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无人机等新兴科技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无人机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在喷洒农药前应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大风天气或无人机等机械打药造成药物漂移或气味扩散给他人财产和周围环境造成损失,共同守护邻里和谐,否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唐秀利

责任编辑: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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