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2023年度备案审查报告的10个案例,其中1个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被舆论关注并引发热议。
事关民生确实需要充分讨论,但是“全面放开烟花爆竹燃放”的看法显然是一种误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报告称:“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这一段话,被一些人片面解读为“烟花爆竹禁燃令全面解绑”,使人以为烟花爆竹“想放就放”的时候到了。其实不然。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实质意见是,一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不一致。任何地方都不能在全域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的地方,没有规定全域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就不在此列。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放区。国务院2006年1月颁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一条,也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审查报告中得到强调,“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
尽管很多人支持全面解禁烟花爆竹的燃放,但是有些地点确实应该实行禁放。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了哪些地点必须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增添喜庆的期待可以理解。但是,对烟花爆竹的管理还是应该坚持疏堵结合。依法依规管理烟花爆竹燃放是必由之路。多年来,广大群众也能够理解并支持依法依规管理烟花爆竹燃放,总体效果良好。从全国来看,多数地方是“有禁有放”。不管是限放还是禁放,都是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依法依规做出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但是“全面放开”显然不切实际。
作者:郑清源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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