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借车醉驾致三人死亡,肇事司机和车主或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09:09 318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近日,河南信阳一起借车醉驾致人死亡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媒体报道显示,2024年9月,黄某借车后醉酒驾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3mg/100ml。当晚,黄某驾驶车辆以174km/h的惊人速度在道路上狂飙,追尾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导致车上三人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失控车辆继续冲撞,最终撞上路边民房才停下。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机黄某与车主孙某当晚曾共同大量饮酒,而孙某明知黄某处于醉酒状态,仍将车钥匙交给对方。黄某肇事后,其家属至今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或作出任何赔偿,引发公众强烈不满;死者家属也强烈要求追究车主孙某的责任,认为其明知黄某醉酒仍出借车辆,存在重大过错。

另据媒体报道称,目前,肇事司机黄某起初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车主孙某被取保候审,但后来罪名更改。肇事司机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车主孙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案件进入起诉阶段。

针对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量刑标准等争议焦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专业人士,对这起借车醉驾致人死亡案进行了理性的法律剖析。

超速醉驾酿惨剧,罪名定性缘何升级?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当醉驾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种犯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黄某醉酒后严重超速驾驶,造成三人当场死亡的重大后果,其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超普通交通肇事案件的范畴。而车主孙某明知黄某处于醉酒状态,仍将车辆出借,放任严重危险发生。基于此,黄某与孙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逮捕,这一处理既符合刑事法律规定,也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相一致。

“对于借车后醉酒驾驶的犯罪人,若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且主观上并非故意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由于死刑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一般此类案件不会判处死刑。”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莹莹表示,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借车后醉酒驾驶的犯罪主体,在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实施严重恶性犯罪意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量刑裁判过程中,会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考量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因此在一般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通常难以达到适用死刑的量刑标准。

赔偿能否影响量刑?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

针对网上热议的“该类案件中赔偿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这一焦点问题,冯莹莹表示,即便醉酒驾驶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死刑适用条件,其积极履行对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也并不必然导致免除死刑判决。刑事损害赔偿是犯罪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刑事责任的评价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并不会直接影响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断。当然,如果犯罪行为人真诚悔罪,通过主动赔偿、积极补救等方式取得被害方谅解,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将这些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但最终是否从轻处罚,仍需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框架内作出判定,并非只要赔偿就能免除重刑。

出借车辆惹大祸,车主需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车主将车辆出借给明知处于醉驾状态的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冯莹莹从刑事和民事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

在刑事层面,如果车主明知借车人已饮酒,仍然将车辆出借,且借车人在醉驾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经司法机关认定,车主出借车辆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车主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进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领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借车人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如果能够证实车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明知借车人醉酒仍出借车辆,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车主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划分,将根据车主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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