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王某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阳谷县、高唐县周边使用热成像仪、头灯、钳子等工具,自行非法猎捕野生刺猬751只,伙同江某保猎捕野生刺猬20只,伙同蒋某某、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猎捕野生刺猬91只;江某保在莘县和阳谷县周边,使用热成像仪、头灯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00只。王某起明知江某保、蒋某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自江某保、蒋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共计1124只。江某保非法获利1400元。经鉴定,上述野生刺猬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刺猬价值200元。王某起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62只,价值172400元,收购刺猬1124只,价值224800元。江某保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20只,价值64000元。
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起、江某保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起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江某保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王某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王某起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江某保有期徒刑六个月;追缴江某保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猎捕野生动物不仅危害动物种群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有可能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生活中常见的刺猬、麻雀、壁虎、野鸡、青蛙等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对生态、社会、科学有重要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但在社会上部分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大量的野生刺猬牟取私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示出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具有一定的普法作用和教育意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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